新乡学院 教学督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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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8-11-28 17:26   审核人:

 院教字〔201819 

新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修 订 版)

教学督导是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自主建立起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的工作制度。为更好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更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工作职能,现结合我校实际,对原校教字20161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方面的督教、督学、督管等积极作用,监督与促进国家教育方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教学质量目标的实现,助推学校教学改革的快速深入发展,并进一步规范教学督导工作职责,加强科学管理。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任务是选聘专职或兼职教学督导人员组建教学督导队伍,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深入到课堂及其它各个教学领域;深入到教师、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之中;巡视、听课、检查教学工作计划和工作规程的实施与规范;调查、分析、评价教学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督教、督学、督管,督促与跟踪问题的解决进程;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评价、建议和指导;收集教学信息,反馈意见,提出建议,供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领导决策咨询参考。协助促进良好教风、学风的形成,确保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一级教学督导制。聘任与学校学科专业背景相适应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督导员,组建专职教学督导队伍。

第四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简称“教督办”)主要工作职能:

1.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与具体指导下,聘请、组建、服务与管理专职教学督导队伍。

2.负责定期召开教学督导例会,布置与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任务,组织教学督导员研讨教学督导工作问题与对策。

3.制订、修订与完善教学督导工作管理相关文件,收集、整理并反馈教学督导各类信息。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1.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热爱学习,与时俱进。

2.责任心强、善于沟通,有一定管理能力。

3.坚持原则、评价公道、热心指导、具有奉献精神。

4.身体健康,心理状态良好并自愿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5.原则上以已退休和接近退休年龄(一般年龄在5865岁之间)的专家、教授、副教授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聘请校外专家担任兼职督导。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教学督导员由教学督导办审查任职资格,报学校研究批准后,由学校聘任,颁发聘书并签订承诺书,任期一般为三年。教学督导员人数为20人以下,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解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员实行例会制档案式管理。例会由教学督导办负责组织与召集。定期研讨教学督导问题与对策;适时形成教学督导信息反馈表,向学校及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予以反馈;对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撰写专项报告;学期末形成个人总结归入个人工作档案。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教学督导员依据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要求和我校学风建设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负责对全校课程教学的诸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根据学校要求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适时召开师生座谈会,调研与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督查与指导教学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在督导过程中若发现有影响教学的相关问题(如教学设施、设备使用、灯光、噪声、桌椅等情况),需适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信息反馈与督改建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依据学校的教学工作要点和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结合个人工作实际完成情况,研究教学督导工作,撰写研究报告,做好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每学期需按时参加例会。通过定期例会学习领会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与学校的规章制度、重要文件;了解学校教学改革最新信息;接受阶段性教学督导工作任务;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心得;沟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的进度与落实。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需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不断提高自身政治思想水平和教学督导工作职业能力。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的主要内容与方式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督教:

1.对“教风”建设情况开展“督”与“导”。参照我校教风建设“十二率”,对老师师德师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学方式方法改革等课内外教育教学行为开展“对话式”督导。

2.对教师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表格式”评议。

3.对实践教学环节(实验教学、实习实训、毕业论文等)开展“督”与“导”。

4.对教师开展教研活动情况开展“督”与“导”。

5.对观察和收集到的问题与信息,无法个人准确评判的,应及时反馈教学督导办,经整理后汇报主管领导或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二)督学:

1.对“学风”建设情况的“督”与“导”。参照我校学风建设“八率”,对学生学习习惯养成、自主学习与创新能力培养等情况开展督导。

2.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与信息,无法个人评判与决断的,应及时反馈教学督导办,经整理后汇报主管领导或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

(三)督管:

1.对日常教学管理秩序、各院部教学管理规范,包括教学大纲、教学进度表、课表、试卷、论文的整理与管理、教学管理文件与文档、教师个人业务档案、教科研活动与会议记录等情况开展“督”与“导”。

2.对多媒体、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合理使用与管理情况开展“督”与“导”。

3.对日常教学设备、教室及其内部设施管理与维护情况开展“督”与“导”。

4.参照“督教”与“督学”做好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主要方式

1.随堂听课,关注师生课堂教学效果。

2.召开师生座谈会,做好常规和专题工作调研。

3.抽查教学管理文档,包括大纲、教改方案、教学管理文件、教案、讲稿、作业、报告、试卷、论文指导等资料。

4.跟踪实践教学,关注师生实践教学效果。

5.参与观摩教研活动,关注师生热点问题。

第六章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量与待遇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每学期需完成一定量的常规教学督导与专项教学督导(如“课堂教学奖”复评等)任务。工作量饱满,学校将支付督导费每月每人1500元。以每学年的实际工作月数(10个月)计酬。

第十七条 听课、观摩实验课或实习实训课等课堂督导,按实际节数计算工作量;抽阅某个自然班所有试卷或论文分别按2个和4个学时计算工作量。开展专题调研、参与教学与教研活动、召开师生座谈会、巡视等教学环节,按实际时数折合标准课时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校教字20161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学督导办负责解释。

2018119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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